確立了對貪污、受賄罪犯的終身監禁制度
2023-08-30 12:14:18 | 來源:嗶哩嗶哩 | 編輯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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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立了①
根據《刑法》第383條規定,犯貪污罪,具有本法第383條第1款第3項 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,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 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,終身監禁,不得減刑、 假釋。
(資料圖)
根據《刑法》第386條的規定,對犯受賄罪的,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 節,依照本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。因此,終身監禁制度同樣適用于受賄 罪犯。
《刑法》第383條第1款第3項規定情形是:數額特別巨大,并使國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處沒收財產。
5.? 延長了死緩期罪犯減刑后的實際服刑年限
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將死緩期罪犯在緩刑期滿后如何減刑了問題作了重 大修改。1997年《刑法》第50條原規定:“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,在死刑緩
① 關于終身監禁的具體內容.見本書刑法分則“貪污受賄罪”的相關內容。期執行期間,如果沒有故意犯罪,二年期滿以后,減為無期徒刑;如果確有 重大立功表現,二年期滿以后,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修改 后的第50條內容為:“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,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,如果沒 有故意犯罪,二年期滿以后,減為無期徒刑;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,二年 期滿以后.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。”從而提高了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。
1997年《刑法》第78條第2款規定:“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,判處 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;判處無期徒刑的, 不能少于十年。”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將該款修改為:“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 刑期,不能少于下列期限:
“(一)判處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;
“(二)判處無期徒刑的.不能少于十三年;
“(三)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犯罪分子,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二十五年.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,不能少于二十年。”
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對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罪犯減刑后的執行期限未作改變,但對于被判處死緩、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期限 作了特別規定:(1)將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最低期限 由過去不少于十年提高到不少于十三年;(2)對屬于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 減刑的9種被判處死緩的罪犯,即對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、強 奸、搶劫、綁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 處死緩的,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,實際執行的最低期限不能 少于二十五年;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,實際執行的 最低期限不能少于二十年。
應當特別指岀的是,本條規定的是罪犯減刑后必須在監獄場所實際執行的最低期限,這并不意味著罪犯只要實際服刑達到了最低期限,就可以釋放 出獄了。如果違反監規,抗拒改造,即便實際服刑達到了最低期限,也還應 當繼續在監獄服刑。對犯罪分子的實際執行刑期,應在遵循本條規定的基礎 上,根據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等具體情況確定。
冂凵()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
摘自《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》 根據刑法修正案1-10編定